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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主要卖什么东西_卖二手车的销售

tamoadmin 2024-06-02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买卖包含什么2.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汽车销售顾问的职责是:首先是职责1、汽车品牌推荐2、解释汽车各品牌的优缺点3、解释客户提出的问题4、做客户登记5、回访客户(包括已成交及没有成交的客户)6、销售报表7、客户统计与跟踪8、市场调查主要做的方面有:1、销售业绩2、客户满意度3、专业水平(包括各品牌汽车的性能、价位及款式等)4、服务水平5、接受公司的统一的管理、培训及各项业绩考核等二手车买卖包

1.二手车买卖包含什么

2.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

二手车销售主要卖什么东西_卖二手车的销售

汽车销售顾问的职责是:

首先是职责

1、汽车品牌推荐

2、解释汽车各品牌的优缺点

3、解释客户提出的问题

4、做客户登记

5、回访客户(包括已成交及没有成交的客户)

6、销售报表

7、客户统计与跟踪

8、市场调查

主要做的方面有:

1、销售业绩

2、客户满意度

3、专业水平(包括各品牌汽车的性能、价位及款式等)

4、服务水平

5、接受公司的统一的管理、培训及各项业绩考核等

二手车买卖包含什么

二手车销售是服务的开始,是盈利的实现。同行竞争的压力和客户的变化,需要销售技巧的不断提升和观念的不断更新。

不合格的销售员:不管零售店有多少车卖,总会少一辆——客户想要的车。

优秀的销售员:不管客户想买什么车,他都有——,这是他想卖的车。

所以,作为汽车销售人员,你必须“永远主动引导客户”,避免陷入销售误区。

在购买行为中,顾客的心理变化主要包括八个阶段:满意阶段、认知阶段、决策阶段、需求测量阶段、明确定义阶段、评价阶段、顾客选择阶段和后悔阶段。所以作为二手车卖家,最重要的是明确客户的心理动机,解除客户的心理防线。

不同的顾客有不同的购买习惯。面对各种客户类型,一个优秀的二手车销售员要学会提问和倾听。通过分析客户的需求,给出最合适的建议,促进交易。

客户最关心的是什么?无非就是买错了,买贵了!这个时候,销售人员只需要迎合客户的需求,帮助客户打消疑虑,增强客户的购买信心。

很多人问“客户喜欢挑产品毛病怎么办?”。事实上,客户是否愿意提问,一般是对你专业表现的一种考验。回答的好,客户会因为信任而愿意和你继续谈下去;如果回答不好,就没有机会了。

确定客户是为了问而问还是真的喜欢这辆车提出的问题:

为问而问:无论你怎么回答,他都不会满意,然后争辩,转身离开;

我真的很喜欢这辆车:我认真听你说,和你讨论,但我需要注意。我需要回答专业问题,根据数据回答问题!

二手车销售技巧介绍

1.车辆的外观很重要。

你的车应该彻底清洗,内外都要。有小问题的车辆必须修理。

2.尽量保持车辆的原貌,

如果你想让它变得有光泽,你可以去汽车店洗一洗,但是注意在卖个好价钱之前不要翻新。无论怎么修,有缺陷的零件都逃不过买家犀利的眼睛,得不偿失。

3.提供你的车的历史记录。聪明的购车者想知道你的车保养得好不好,会要求看你的保养记录。一份包含所有收据的像样的维护日志,尤其是油耗变化,可能是一个有用的销售工具。

4.准备相关程序。

车辆的交易手续包括车辆手续和车主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养路费凭证、购置税附加凭证、购车发票原件。车主有两类手续:私人车主准备身份证原件,单位准备公章,法人代码证,代办身份证。

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

二手车买卖包含很多的项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几下几种。一是车务手续。包括三个证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有车辆登记机关即车管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由车管所核发的车辆权属证明、类似于房产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一种证件叫《机动车来历凭证》主要包含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最为常见的就是机动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交易发票。

二是车辆保养维修手续。车辆进入使用阶段,将会自然进入保养维修过程,记录这些过程的载体我们称之为保养维修手续,包含三种。一种是车辆使用说明书,也成车辆使用手册;第二种是保养手册,独立成册或者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同册记录,在购买二手车过程中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手续,他全面记录了车辆历次保养的时间、公里数、保养项目等等。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车辆保养机构会将保养记录上传至网上,而不在保养手册上记载;以及年份久远的车不在厂商制定的服务商处进行保养,都会使得保养记录断档。购二手车时需要在这些方面多加注意。第三种是车辆附加配置使用说明以及保修卡。

三是税费手续。在车辆上牌开始使用后会缴纳各项税费,购买车辆保险等,我们统称为税费手续,我们把这些手续分为四种,一种是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缴税范围包含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大家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千万注意,这些形式下获得的车辆都应该具有完税凭证。第二种是车船使用税凭证,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税种,不过多赘述。第三种是公路养路费凭证,不过随着我国成品油机制的不断改进,该项费用已经并入燃油附加费。第四种就是车辆的保险单,是指保险公司为该车提供的保险凭证单据,其中自从2006年7月开始的交强险属于必上险种,所以大家在交易车辆的时候也要注意,车辆保险的各种凭证会有效记录车辆的出险情况,对于购车判断具有很大帮助最后,最关键也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就是车辆相关手续的过户。很多车主为了贪图省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后期无论是用车还是理赔都有很大的难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后尽快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和车险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

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3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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