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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通二手车,瓯北二手车2到5万

tamoadmin 2024-06-17 人已围观

简介1.温州车管所-客服咨询电话号码-上班时间-地址-温州车辆管理所2.2018年温州市车牌号码网上自选网,温州市车牌号码自选规则3.去温州哪里更换新的驾驶证啊?车管所在哪里?4.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5.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6.撤销缓刑时判决书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十年的丰田汉兰达就是2009款的车型,当时的在售车型有两款2.7排量的和3.5排量。如果想买的话,建议2.7排量的车型就可以了

1.温州车管所-客服咨询电话号码-上班时间-地址-温州车辆管理所

2.2018年温州市车牌号码网上自选网,温州市车牌号码自选规则

3.去温州哪里更换新的驾驶证啊?车管所在哪里?

4.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5.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

6.撤销缓刑时判决书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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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丰田汉兰达就是2009款的车型,当时的在售车型有两款2.7排量的和3.5排量。如果想买的话,建议2.7排量的车型就可以了,喜欢大排量的可以上3.5的那款。

09款的丰田汉兰达是第一代的国产车型,当时使用的进口零部件会比较多。09汉兰达2.7排量车型搭载的是丰田1AR-FE自然吸气发动机,这台发动机是进口的,雷克萨斯RX2.7的动力也是这台,所以在品质上不用担心。匹配的是爱信6挡变速箱+前驱系统。

09汉兰达3.5的是丰田2GR-FE发动机,同样搭载在雷克萨斯RX350,丰田普拉多3500,雷克萨斯GS350等车型上面。但它的变速箱是爱信5挡变速箱+还有全时四驱,日常使用油耗会比较大,平时的保养和税费也比较高。

丰田的二手车十年车龄不算高,在国外20十年前的车型也一样在跑。只要车况没有问题,是值得入手的。但入手年限长的二手车,必须要做好维修整备,更换配件的心里准备。

值得

昨天我们还在谈这个问题。我的客户,修理车老板说。这种车买二手最划算。不用什么修理,也没有什么问题。品质不用怀疑。买来就开,开几年就卖,亏不了什么钱。除了排量大一点,其他什么问题都没有。极度认同啊。关键是汽配城也有很多老板买了个车。再一个就是,装修建材老板。买来拉货的。

首先我真佩服你的勇气,不知道你听说过“上坡不跟汉兰达”的说法没。10年前的老款汉兰达正好就是09款汉兰达,也就是暴露“爬坡门”的那代车。

爬坡门

2009年12月4日,温州汉兰达车主夏先生与一群朋友驾车去温州永嘉游玩,路经瓯北塘头坡—一段只有15度坡度却闻名全国的乡间土坡。前面的几辆车“蹭蹭蹭”爬上去了,包括后来的汉龙,波罗POLO,奇瑞QQ都上去,唯独他的汉兰达(2.7L两驱)创造了奇迹:前轮一直打滑,爬不上去,车子就是一动不动。

卖车的温州红丰公司不信邪,派了维修部的师傅陪同夏先生前往塘头坡进行试验。结果大家都知道了,换谁都没开上去。于是又调了一辆全新的汉兰达2.7过来,结果还是一样。“最后是带着呜呜呜的咆哮硬冲上去的,当然还有一个好办法就是把屁股转过来倒上去。

经过4S店“专家组“合议,最终答复是“这是一辆城市专用车,不是越野车,你为什么去山路上开呢?我感觉是客户的期望值太高,你就不应该用汉兰达来爬坡。要爬坡的话,你去买越野车或四轮驱动车。”

理由一:你是想开着走还是推着走?

当然后来汉兰达痛定思痛,改掉了这个致命的”后门“,成为了中国七座SUV的霸主。所以说汉兰达不是不能买,而是不能买”爬坡门“那阵子的车。难不成汉兰达上不了坡,你还真倒着开或推着跑?

理由二:老车已落后太久,不宜入手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建议买10年以上的车子,虽然说开不烂的丰田,但该老去的谁也阻挡不了,漆面会氧化吧,塑料件会松动吧,底盘会腐蚀吧,电子 科技 系统早已过时。知道的恭喜你买了台汉兰达,不知道的还以为请了个老爷回来。我都不敢跟你明说,怕伤了你的心,因为以后会怎么样你慢慢就会懂了。

倒是你选项里出了雅阁、新车迈锐宝XL有点意思,怎么从大型SUV跑到轿车了,你买台长安欧尚X7不蛮好,低配的才7万多,质量性能绝对不会输于合资车。开新车,享受全新服务,不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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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瓯北金三角轮业汽配有限公司是2007-03-20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北段。

永嘉县瓯北金三角轮业汽配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324799633940R,企业法人周琴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永嘉县瓯北金三角轮业汽配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动车维修:汽车快修(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轮胎、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销;汽车租赁服务;汽车代驾服务;代办汽车按揭、上牌、年审、过户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5247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824家。

通过爱企查查看永嘉县瓯北金三角轮业汽配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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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里_路44号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抵押/解抵押登记,驾驶证审验,用户注册服务,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

温州市二手车市场机动车服务站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508号广纳五金装饰市场南区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抵押/解抵押登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

市区重点车辆管理服务站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前陈交运检测二站(温金路780号)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15-16:45;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变更登记,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文成县大_镇建设路235号

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补换牌证,理论考试,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湖滨北路33号车管所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理论考试,驾驶证审验,满分现场教育,审验现场教育,机动车证件自取服务,驾驶证证件自取服务,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三村104国道旁车辆管理所

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瑞安市汀田街道联盟村(东新公路116路公交车旁)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驾驶证变更备案,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抵押/解抵押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理论考试,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延期业务,驾驶人体检,变更考试地,满分现场教育,审验现场教育,用户注册服务,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下湾服务站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锦湖街道潘岱办事处下湾村金安车辆检测服务站

上班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14:00-17:00

业务范围:机动车注册登记

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百丈嘉园小区)

上班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上海大众亚杰店)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北路228号(上海大众4S店三楼)

上班时间:满分学习:工作日8:30-11:30。 驾驶人审验现场教育:每两周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为工作日周五14:00-17:00。

业务范围:驾驶证审验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平阳县敖江镇火车站大道1号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01号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证件自取服务

乐清市车管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乐清市宁康西路157-1号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证件自取服务,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龙港市政务客厅三楼车驾管业务办理区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龙港世纪大道4518号政务客厅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非夏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除节假日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驾驶证变更备案,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人体检,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

洞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洞头新城客运站二楼温州交运集团洞头有限公司驾驶培训学校)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霞光大道1号

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业务范围:驾驶证审验

洞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理论考试,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保机动车检测站)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永嘉县上塘镇黄屿村安保机动车检测站二楼

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四(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审验

温州汽车城车辆服务站电话号码:0577-12123

地址:温州市瓯海大道588号车立方1幢3楼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抵押/解抵押登记,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用户注册服务,换发小型新能源号牌,换发大型新能源号牌。

去温州哪里更换新的驾驶证啊?车管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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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上车管所选号网址: 温州网上车管所网址: 温州交警微博:(友情提示:以上链接可能会因为122网站限制外链或时间关系而变化,如有打不开可以直接复制网址到浏览器进入网站或联系微博、电话或微信)

地址:里垟路44号

电话:(0577)88626661

温州是浙江省辖地级市,简称“瓯”;浙江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温州历史悠久,有2000余年的建城历史。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南有吴川,北有温州”享誉全国。地理位于浙江省东南部,瓯江下游南岸陆域面积11784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11000平方公里。下辖3个市辖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面积1187平方公里[1]?;6个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代管2个县级市(瑞安、乐清)。截至2012年底,温州市辖3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共有60个街道、64个镇(其中2个民族镇)、6个乡(其中5个民族乡),324个社区、208个居民区、789个农村新社区。

部分车管所地址查询: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百丈嘉园小区) 0577-64882666

2 洞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新城大道29号 0577-59390020

3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01号 0577-62591032

4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平阳县敖江镇火车站大道1号 0577-63619651

5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55号 0577-65855585

6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 0577-67577251

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44号 0577-88626661

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郊区分所 温州市瓯海大道388号车立方1幢3楼 0577-55591238

9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新城分所 温州市温州大道508号二手车市场(原广纳五金装饰市场)5幢2楼 0577-86575819

10 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35号 0577-67864472

11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永嘉县瓯北镇104线和三村加油站对面 0577-67316949

12 温州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508号广纳市场北区 0577-86579688

13 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二站)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前陈村104国道旁交运检测站 0577-88778345

14 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三站) 温州市鹿城区高新路2号 0577-88075511

15 温州交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有限公司(三站) 温州市鹿城区高新路2号 0577-88075511

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去温州车管所办理期满换证。车管所地点如下:

1.?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百丈嘉园小区)。咨询电话:0577-64882666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2.?洞头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海兴路136号(洞头区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77-63385807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3.?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01号。咨询电话:0577-62591032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4.?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平阳县敖江镇火车站大道1号。咨询电话:0577-63619651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5.?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55号。咨询电话:0577-65855585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6.?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咨询电话:0577-67577251

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7.?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44号。咨询电话:0577-88621890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8.?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郊区分所。地址:温州市瓯海大道388号车立方1幢3楼。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9.?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新城分所。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508号二手车市场(原广纳五金装饰市场)5幢2楼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10.?文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235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非夏令时)

11.?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永嘉县瓯北镇104线和三村加油站对面。咨询电话:0577-67316949

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非夏令时)。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驾驶证;

3.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参考资料:

温州交警网-办理期满换证、损毁换证、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 ;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意见对车辆价值估价也过高,(3)之前用过朋友陈贤虎身份去众信公司租赁车辆,也多次介绍朋友去该公司租车,冒用身份并非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肖某上诉称,用真实身份租车,被抵押车辆已由租赁公司开回,未拖欠租车费,未造成车主损失,租车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车辆价值来定罪量刑;实际借款仅46500元,借款后与被害人陈某甲一直保持联系直至陈带警察将其抓获,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第二节事实,被害人蔡某指认余昌安系实际租车人,余昌安虽辩称该节事实其并未实际租车,但即使按其辩解,其明知金顺良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去仍用“陈贤虎”名义打电话给车行帮助金顺良通过“丁明军”顺利租到车辆,后又在明知金顺良伪造车主刘某的身份证件找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为金顺良提供担保,系共犯。第三节事实,余昌安租赁车辆当晚便去办理抵押借款的事实在时间上得到《承租方情况及车辆交接结算书》、《个人借款合同》等书证及车主蔡某和借款人陈某甲证言的印证,余昌安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与他人预谋租车抵押筹集赌资的事实,其翻供称租车只是为方便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余昌安虽辩称曾支付三个月利息给被害人陈某甲,但陈某甲未予承认,余昌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至于价格鉴定意见系具备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所做,余昌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昌安、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余昌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本案赃车均已追回,肖某有坦白情节,均已予从轻处罚。余昌安、肖某各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没有还款赎车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赌资,且余昌安虚构承租人的身份骗租车辆,其二人假冒车主的名义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二人辩称对车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海

审 判 员  涂凌芳

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东清

撤销缓刑时判决书主文应当如何表述

问题一: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一、从法律性质出发,“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这同“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在性质上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法》第64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追缴返还或者责令退赔予以弥补, 以至于将此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因此,责令退赔”究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也正是因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轨道,而没有另行规定责令退赔。可见,“责令退赔”和提起诉讼都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只不过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而已。

二、从强制执行力角度出发,“责令退赔”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还赔偿的判决, 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最终的实体处置。这之间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作为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其与刑罚部分的内容同样都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表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院判决是很难想象的。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执行力。因此,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理应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自然在此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 “一事二理”之嫌。阻却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得利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对任何一个涉及赃款赃物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或生命给予刑事处罚,而不对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没收,那么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就无法得到必要的挽回,这样的刑事判决是不完整和缺乏公正性的。因此,如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属于被害人,理应在追缴退赔后返还被害人。若经过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自然无需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再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因为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去执行,仍存在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 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何况即使被害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此时犯罪分子往往已在异地甚或已经被执行死刑,在此状态下进行民事诉讼问题多多。若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对自己所受损失进行救济的话,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谓费而不惠,实效不佳。而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经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调查......>>

问题二: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问题三: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从重处分。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问题四: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财物

问题五: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执行案怎么理 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侵财型犯罪,财产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要通过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允许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这个规定,侵财案件的刑事判决中应当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责令退赔的判决也应该能作为执行根据。不然,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

刑法第六十四条赃物、罚金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问题六: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是关于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问题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怎么理解 具体要根据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实际获得赔偿额相较而言。关于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主张和实现。但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已经提起附带民事,并在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的,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八: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

问题九:刑事案责令退赔,法院会不会查封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问题十:被告人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退赔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损失,就应该判决责令退赔,否则被害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贷款后,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假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信用卡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意见对车辆价值估价也过高,(3)之前用过朋友陈贤虎身份去众信公司租赁车辆,也多次介绍朋友去该公司租车,冒用身份并非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 原审被告人肖某上诉称,用真实身份租车,被抵押车辆已由租赁公司开回,未拖欠租车费,未造成车主损失,租车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以车辆价值来定罪量刑;实际借款仅46500元,借款后与被害人陈某甲一直保持联系直至陈带警察将其抓获,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第二节事实,被害人蔡某指认余昌安系实际租车人,余昌安虽辩称该节事实其并未实际租车,但即使按其辩解,其明知金顺良租赁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去仍用“陈贤虎”名义打电话给车行帮助金顺良通过“丁明军”顺利租到车辆,后又在明知金顺良伪造车主刘某的身份证件找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的情况下为金顺良提供担保,系共犯。第三节事实,余昌安租赁车辆当晚便去办理抵押借款的事实在时间上得到《承租方情况及车辆交接结算书》、《个人借款合同》等书证及车主蔡某和借款人陈某甲证言的印证,余昌安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与他人预谋租车抵押筹集赌资的事实,其翻供称租车只是为方便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余昌安虽辩称曾支付三个月利息给被害人陈某甲,但陈某甲未予承认,余昌安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信。至于价格鉴定意见系具备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定程序所做,余昌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昌安、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余昌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本案赃车均已追回,肖某有坦白情节,均已予从轻处罚。余昌安、肖某各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没有还款赎车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为筹集赌资,且余昌安虚构承租人的身份骗租车辆,其二人假冒车主的名义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足见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二人辩称对车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借款数额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吴 海

? 审 判 员  涂凌芳

? 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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