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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业务解析书,二手车销售主要内容

tamoadmin 2024-06-28 人已围观

简介1.4S店是如何把你的二手车卖出去的?2.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3.二手车有何优势,在销售过程中如何利用这些特点进行营销?4.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公式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在一年内过户名下车辆不得超过三次,且个人名下的车辆在购入一年内不能销售。经纪模式是指二手车经营主体将收购的二手车过户到车商/员工个人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

1.4S店是如何把你的二手车卖出去的?

2.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3.二手车有何优势,在销售过程中如何利用这些特点进行营销?

4.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公式

二手车销售业务解析书,二手车销售主要内容

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在一年内过户名下车辆不得超过三次,且个人名下的车辆在购入一年内不能销售。

经纪模式是指二手车经营主体将收购的二手车过户到车商/员工个人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这也就产生了个人“背户”现象。有二手车商表示,个人之间交易可以免征购置税,减少成本。而经销模式则是指先将车收购至公司名下,再对外销售,在这种模式下,需按照二手车销售价格的0.5%进行缴税。

相关规定

对于车商而言,调整首先需要注册个公司成为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汽车或二手车销售”的项目,或直接在原有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增加“汽车或二手车销售”业务,其次需要在商务部网站完成备案。

随着二手车交易临牌、以及此前全国取消国五限迁等实施,当前二手车政策组合拳已全面落地,行业已经迎来全国大流通。对广大车商群体来说,不仅应该积极拥抱二手车行业新政,加速从个人经纪模式升级为企业经销模式,提高业务的合规性、透明性与诚信度。

4S店是如何把你的二手车卖出去的?

导?读

近年来在新车市场消费动力偏弱的同时,二手乘用车市场正在蓬勃发展。过去三年,二手乘用车年均复合增长率高于13%。如此高增长的放量市场,已逐渐成为汽车厂商的必争之地。二手车交易增长的主要动因,是政策环境的日益改善、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二手车的心态逐渐开放。二手车市场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印证了存量市场的兴起。本文聚焦我国二手乘用车市场现阶段运行主要特征,展望行业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企业、机构提供参考。

一、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1、全国二手车交易规模稳步提升

受政策刺激、市场引导、消费者观念转变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二手乘用车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经过2016-2019年二手车市场的高速发展,二手车与新车交易之比由0.3∶1提升至0.6∶1,析出率由5.3%提升至6.2%。2019年全国二手乘用车累计交易1309万辆,同比增长11.3%。受疫情和春节的影响,2020年1-2月二手乘用车交易210万辆,同比下降6.4%。(见图1)

据中汽数据有限公司二手车交易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二手车首次交易时车龄集中于2-6年,占总交易的44.4%,车龄为2-4年时交易达到高峰,占23.6%。二手车首次交易时间呈逐年推迟的趋势,2016-2019年,平均交易时车龄由6.2年推迟至6.7年,8年以上交易时车龄由21.5%上升至28.6%。一方面,受经济市场大环境影响,消费者持币观望,推迟车辆置换;另一方面,在我国制造业成熟的背景下,汽车“耐用消费品”属性凸显。

2019年二手车多次交易的比例提升,经历两次及以上交易的二手车占32.7%,同比上年提升2.1个百分点。第二次交易时车龄集中于6-10年,占48.4%,交易高峰出现在7-9年车龄,占比25.5%。第三次交易时车龄大多处于7-11年,占比53.0%,高峰为8-10年,占比29.5%。相关行业参与者可根据车龄特征规划收车目标,从而掌握更多二手车车源。(见图2)

从排放水平上看,国四是现阶段二手乘用车市场交易主力车型,占比达到52.6%,国四及以下排放的二手车份额持续降低。国五由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执行,目前车况较好,交易占比仍将持续提升。今年7月国六排放标准的全面落地将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水平二手车向东北部、西部等排放要求宽松区域流转。(见图3)

从车型类别来看,现阶段我国二手车交易以轿车为主,但其份额逐年下滑,SUV、MPV份额持续上升。二手车交易数据显示,2019年轿车市占率下滑1.6个百分点,降为66.3%;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受保有量传导,SUV在二手车市场的表现持续强势,市场份额继续攀升,相比2018年提高2.4个百分点,市占率达到17.8%;MPV符合家用、商用多种出行场景需求,份额微增0.5个百分点,市占率为7.4%;交叉型乘用车的部分使用场景已被SUV和MPV替代,延续低迷态势,市场份额下滑1.4个百分点,降为8.5%。2020年1-2月SUV市占份额继续提升1.4个百分点,交叉型乘用车占比下滑1.4%。(见图4)

1、跨省流转比例持续上升

随着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逐步放开,二手车电商平台的加速渗透,二手车跨省交易持续增长。2019年,二手车跨省交易比例达到17.5%,相比2016年解除限迁之初提升4.6个百分点。跨省交易量规模也迅速攀升,同比增速始终高于整体市场,2019年省份间流转二手车达到228.6万辆,同比增长21.2%。2020年1-2月受疫情影响跨省流转比例和交易量均下滑。(见图5、6)

从省份流转来看,全国二手车流向的总体趋势为东部城市车源向北部、中西部城市输出,一线城市车源向二三线城市输出。二手车迁出最活跃的区域是北京、江浙沪以及广东、天津等省市,其中北京迁出量最大,2019年净迁出29.5万辆,迁出车辆主要流向内蒙古和东三省的三四线城市,如赤峰、呼和浩特、松原等地。山东、广西、辽宁以及内蒙、新疆是二手车迁入大省,其中山东迁入量最大,2019年净迁入28.5万辆,迁入的二手车主要来源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实行限购地区以及东部一二线城市。(见图7、8)

1、政策利好,二手车经销商盈利能力被激发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利好信号,提出“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5月1日至2023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现行二手车增值税政策是按照二手车销售额全额的2.0%缴纳,若按照平均交易价格6.27万元估算,二手车的单车利润将提升1000元左右,将有效刺激经销商开展二手车业务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经销商4S店收车模式在二手车交易量中的占比仅为12.0%,降税后将有更多经销商从佣金模式转向收车模式。另外,税率降低将放大二手车价格优势,部分取代中低端新车的市场需求,推动汽车市场往中高端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同时,二手车交易的盘活将带动金融保险、整备翻新、装饰美容等关联产业发展。

2、三四线城市二手车交易增速放缓,一二线城市异地流入增长快

2016年国五升级后带来了二手车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三四线城市,大量的一二线城市车源流入,形成了较高的交易规模基数,政策影响消退后,市场逐步恢复平稳,交易量增速放缓。(见图9)

数据显示,2019年二手车交易量Top20品牌中,自主、日系、德系、美系、韩系品牌分别占6席、5席、4席、3席、2席。大众以162万的交易量和高于12.0%的市占率领跑二手车市场,五菱、丰田、本田和别克品牌在其之后,交易量65万-84万不等,市占率在5.0%-6.4%之间。

从品牌竞争矩阵来看,“潜力期”品牌分布较为密集,且整体偏向中高端档次,传递高端、性能好、驾驶乐趣高等符合当下消费者需求升级的品牌形象,品牌形象与价值主张清晰是取得高交易增速的主要原因。位于“开拓期”品牌的共同痛点在于缺乏代表性的、可持续产生良好口碑的明星产品,稳固的口碑和延续迭代的产品是赢得二手车市场消费者信赖的关键。(见图10)

4、疫情加速经销商数字化转型

本次疫情间接推动了二手车行业的线上数字化发展。线上导流、VR看车、远程检测、在线拍卖、电话邀约等一系列手段将以往购车面对面交涉的情景全部转移至线上完成。伴随线上数字化的推进,传统粗放型二手车经营模式已显出弊端,企业需引入“数字化经营管理”推动基于数据的实时、深度分析,赋能精细化运营,针对车源、库存、物流、跨区域溢价、客户定位等企业经营中的各环节运用数据力量,提升经营策略规划科学性,掌握行业主动权。短期看,二手车企业所面临的车源不足问题可借助数字化得到缓解;长期看,数字化是企业推进精准获客、精益运营的关键手段,是打造新一轮二手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利器。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本文首发自中国二手车自媒体联盟

作者系行业资深人士,笔名“二手车老油条”

前言:

现如今,以旧换新的换购模式已经成为很多4S店的主力销售模式,很多一线城市置换率30%都是“及格线”,批售单车毛利6%是标准水平线。

像北京这样限购城市BBA级别的置换率基本都要在50%以上,批售毛利都要在7%以上,大部分店面都开始做品牌零售业务。

二手车置换不仅影响二手车部门本身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影响了整体4S店的新车销售、保有客户、金融保险、售后服务的整体客户基盘和生命周期管理。

可以说判断一家4S店的经营水平能力,二手车业务做的好,其新车和其他业务做的也不会太差,但是二手车做不好,未来的新车业务和整体也不会太好,足可见二手车业务对于新车4S店现在和未来的核心重要价值。

汽车经销商二手车批售车源如何管理,如何高效处置且利润最大化?是目前很多4S店置换业务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

希望我的一些经验分享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依靠“拐棍”的现状

目前看汽车经销商操作方式各有千秋,基础是汽车经销商获取二手车渠道目前90%左右都是置换来源,对于置换直接影响的是新车销售量,在目前新车销量微增长或负增长。

那如何将置换车源高效处置并且利润最大化,成为初级阶段开展好二手业务的重要阶段,也是汽车经销商获利经营的蓝海。

通常汽车经销商做二手车业务初级阶段是从批售做起的,好处就是不用投入太多的精力和成本,甚至也不需要专职二手车业务人员,风险相对较小。

那么何为批售呢?虽然叫做批售,但我认为更准确的表达应该叫做转售。通常批售从字面理解应是具有数量级的处置车源,才可以批发,并且S2B的模式资源端相对稳定。

店里的小数量的二手车通常是由新车销售介绍给二手车评估师,评估师看车后通过几家车商询价,而后与置换车主谈判签约,直接转售给车商。

结合以上情况主要产生影响的有以下几点:

4S店业务发展阶段以及经营新车的情况

所属城市的政策及当地二手车发展环境

输出车源的数量

大致分为几种模式:

模式一:车商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适用初级阶段,对于二手车风险无能力解决,并且置换车源相对较少且不稳定,每个月大概10-20台左右,多为中低端品牌。

有3-5家车商分别报价,价高者得。

这种模式适合独立经销商,小城市小规模操作。

模式二:平台合作模式+车商

这种模式适用于限牌城市,或当地二手车市场繁荣,通常置换车源20-50台左右。

平台经营相对完善,通过合作平台拍卖出价,将车源全部通过合作渠道拍卖。

相对规范并且后续的服务相对完善。代办过户及车辆归档,以及对于业务管理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模式三:自营UCC(二手车中心)

之所以成立二手车中心,通常是汽车经销商集团有同城几家兄弟店供应车源,由UCC对于车源进行分类管理,车况好年限近适合零售的车辆做零售整备一系列的工作。

有足够大的场地进行经营展示,由展厅与大型停车场或是车间,便于展示接待以及专业化的服务功能。

由于业务功能相对完善,人员配备组织架构相对完整。组建自己的拍卖平台,服务本集团的经销商同时也可以开拓业务,做大做强。

目前看是真正成为汽车经销商未来发展的终极模式。

对于哪一种模式更适合,您从中可以看到,经营管理者对这个业务的信心以及未来的定位。

二手车业务是未来中国4S店的重要一环,甚至我们说是“双擎驱动”的必要核心,从老板的重视程度到资源匹配,从制度优势到人才团队,虽然都是卖车,二手车与新车大不同,所以整体的方式方法甚至是策略技术也都不同。

相对来说,通过拍卖和UCC自建二手车中心的模式,销售能力更强,在置换环节给出的二手车收购价格也更为贴近市场合理价格,对于新车销售的促进和用户满意度也更高一些。

如果是消费者,您愿意4S店当个二手车的“二传手”赚差价么?服务和收益合理,用户置换满意才是4S店二手车的业务王道。如果有一天没有置换补贴这个“神助攻”,4S店二手车业务还能做的好,那才是真正的光明大道。

-END-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手车有何优势,在销售过程中如何利用这些特点进行营销?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太平洋汽车网在线的的帮助。

百万购车补贴

销售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公式

1.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源

客户在购买新车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需要置换二手车,由于有着购车折扣的吸引,因此他们的首选必然也是销售新车的经销商。此外,集团租赁用车、试乘试驾车辆等也是广泛而稳定的车源。

⒉.拥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支持体系

经销商本身就已经具备了新车销售与售后服务的相关场地.设备及服务人员,这一整套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在二手车的评估置换.收购拍卖、交易过户、车辆整备.售后质保.备件供应、融资租赁等环节发挥深度盈利的作用。

3.容易获得客户信赖

普通车主对于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商往往有着较强的戒备心,觉得“水很深,怕被坑”。相比之下品牌汽车经销商一般在当地深耕多年,具有良好的客户美誉度和售后服务能力,因此更能获得客户的信赖。

4.具备集团化连锁优势

很多经销商都是集团化连锁经营,已经实现在本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布局。这样—来,对于二手车业务的开展也大有裨益,可以实现二手车资源的跨区域流通,这一点是独立二手车经销商所不具备的。

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按照相关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外,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手车增值税减免被业内称之为二手车行业的“里程碑事件”。以前,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时,应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的2%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时免征增值税。这样导致不少二手车企业将二手车买卖的企业行为转化为个人行为,以回避二手车增值税的征收。

专业人士认为,新政策出台,一方面降低二手车的流通成本,另一方面也为二手车交易规模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二手车的规模化诚信经营。

二手车经销企业主体?

(1)二手车经销企业:

(2)二手车交易市场

(3)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二手车发票的开具

(1)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4)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提示:

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自己使用过的,不是指他人使用过的;而旧货不是指自己使用过的旧货,而是从外部购入的二手货物。

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适用3%减按2%的政策,则不能开专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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