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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过户归哪里管_二手车过户工作职责有哪些

tamoadmin 2024-07-28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评估师有前途吗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评估师是最近几年非常火热的一个工作岗位,主要还是因为二手车电商进入这个行业搅局,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二手车这个行业的发展,今年国内的二手车总交易额有望突破一万亿,甚至有机构预测还存在4-5倍的上升空间,也就是说在未来这会是一个5万亿级别的市场,在看到这种现状之后,就有不少人想要去从事二手车评估师这个职业,想做头一批吃螃蟹的人,那么二手车评估师该怎么做

1.二手车评估师有前途吗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过户归哪里管_二手车过户工作职责有哪些

二手车评估师是最近几年非常火热的一个工作岗位,主要还是因为二手车电商进入这个行业搅局,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二手车这个行业的发展,今年国内的二手车总交易额有望突破一万亿,甚至有机构预测还存在4-5倍的上升空间,也就是说在未来这会是一个5万亿级别的市场,在看到这种现状之后,就有不少人想要去从事二手车评估师这个职业,想做头一批吃螃蟹的人,那么二手车评估师该怎么做呢?主要是干什么呢?下面中华汽车网校就来跟大家说说这两个问题。

二手车评估师怎么做

想成为一名二手车评估师,只需要满足两个要求即可,其一是掌握了二手车评估的知识以及技能,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要是连这都满足不会的话那谁敢让你去评估车辆?敢让你去他那里上班?其二就是持有汽车经销商商会的二手车评估师证书,这个仔细下的话大部分人也能够理解,汽车经销商商会的组成成员正好就是我们以后上班工作的地方,它们搞这个证书也是为了以后更好地去挑选自己需要的人才,虽然证书不能代表全部,但至少能证明你对二手车评估技能的掌握。

二手车评估师主要干什么

如果光从字面意思来看的话,二手车评估师就是评估二手车价值的人员,虽然评估车辆是他们最主要的任务,但在我看来这种说法非常的片面,其实二手车评估师在很多情况下还会进行收车的工作,也就是连评估带收车,这样能拿到的提成也会更多,所以一个正规的二手车评估师培训班,肯定是有交易、置换方面的课程,这个我想大家都能够理解。

二手车评估师有前途吗

车辆鉴定评估是汽车行业最重要的环节,只要是汽车行业二手车评估师都可以就职!

重点是自己是否胜任这个职位,专业的二手车评估师除了持有证书之外,还需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是要能够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不仅要掌握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础理论、方式方法和评估技巧,还需要熟悉机动车的结构原理、使用性能、使用情况、使用条件和技术状况等。此外,还要了解国情,市场行情,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才能把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做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评估师有前途。

二手车评估师作为二手车行业的核心职业,是各大二手车企业争抢的重点人才,经验丰富,评估能力强的二手车评估师带来的效益无法估量。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二手车交易量也在逐年增加,对于专业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来说,市场需求也非常大。

二手车评估师的工作内容也比较丰富多样,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拥有此证书的专业人士将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从而扩大业务范围和提高收入水平。

二手车评估师行业前景广阔,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二手车的需求不断增加,二手车评估师行业将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二手车评估师的工作职责

对二手车进行鉴定和估价:二手车评估师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二手车进行全面的鉴定和估价。他们需要了解车辆的历史、使用状况、维修记录等信息,并综合考虑车辆的性能、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给出一个合理的估价。

提供购车建议:二手车评估师还需要为消费者提供购车建议。他们需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预算,推荐合适的车型和车源,并为消费者解答有关车辆的各种疑问。

协助交易达成:二手车评估师还需要协助消费者与卖家进行谈判和交易。他们需要了解市场行情和交易规则,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车辆检测和维护:二手车评估师需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他们需要定期检查车辆的各个部件和系统,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市场调研和分析:二手车评估师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市场动态和消费者需求,以便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促进交易。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l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院商务主管部门。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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