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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oadmin 2024-07-13 人已围观

简介1.富宁县旅游景点2.我想知道云南省富宁县属于云南省那个_或州再就那个地区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富兴,男,汉族,富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文洪、彭天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宁县林业局。住所地:富宁县文化社区普厅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施永宏,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剑卿,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1.富宁县旅游景点

2.我想知道云南省富宁县属于云南省那个_或州再就那个地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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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富兴,男,汉族,富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喻文洪、彭天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宁县林业局。住所地:富宁县文化社区普厅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施永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剑卿,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骆递才,富宁县林业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林富兴因与被上诉人富宁县林业局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文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富兴及委托代理人喻文洪、彭天星,被上诉人富宁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韦剑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1998年12月4日,富宁县林业局(甲方)与林富兴(乙方)签订了一份《承包龙眼基地合同书》,约定:富宁县林业局将位于富宁县归朝镇村民委那贯村小组的720亩龙眼基地承包给林富兴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28年(1999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并确认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为重点管护期,富宁县林业局以管护费的名义预支120万元给林富兴,并要求林富兴于200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息。林富兴从2004年开始向富宁县林业局交纳25万元承包费。此后,富宁县林业局按约预支管护费给林富兴,林富兴也按约接手管理龙眼基地。2000年11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归朝龙眼基地受灾补充协议》,约定:由于遭受霜灾,承包费交纳时间推延到2005年,管护费在原120万元的基础上再追加20万元,其余仍按原合同履行。自1998年12月22日至2003年5月13日,富宁县林业局共35次向林富兴预支管护费143.8万元。2005年7月26日,富宁县林业局以林富兴自2003年就放弃对基地的管理,致使龙眼基地处于荒芜、茅草重生的状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由向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林富兴的合同,并赔还其预支的管护费140万元。富宁县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由于在建的罗富高速公路征用龙眼基地约39亩地,双方对青苗补偿费如何分配发生分歧,加之2005年富宁县人民将谷拉乡移民安排在龙眼基地建移民新村,现移民已在基地空地搭建临时住房,造成部分果树被毁坏。由于在建的罗富高速公路占用和移民新村建设,致使双方无法履行原来签订的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双方的合同应予解除,同时因合同中途解除,双方未对果园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也未提供损失的依据,无法确认各方的损失,故对富宁县林业局要求赔还管护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富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驳回富宁县林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之后,双方一直未进行过结算。2010年6月23日,富宁县林业局起诉,要求林富兴赔还预支的管护费143.8万元及利息94.1842万元,并给付2005年度11个月的承包费22.9163万元,二项共计260.9005万元。诉讼费由林富兴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指就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目的是为了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和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然而民事诉讼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并最终保护权利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本案富宁县林业局虽然在2005年向富宁县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时主张过赔还管护费,但富宁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合同是中途解除,双方未对果园的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也未提供损失的证据,无法确认各方的损失,故不支持管护费的请求。因此,富宁县法院是因双方未结算而未支持管护费的诉请,事实上该判决并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即:是否应赔还管护费作出确认和裁决,双方的纠纷并未得到解决,故富宁县林业局的权利仍然存在,现其提出主张,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承包合同》解除后,双方一直就补偿款、管护费、承包费如何分配、赔还协商未果,也未就龙眼基地的经营状况和相互的债权债务进行过结算,故权利是否被侵犯尚处于不明确状态,而且双方约定管护费全部赔清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0日,因此,富宁县林业局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双方虽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管护费要支付利息,但因富宁县林业局是事业单位,不属金融机构,无权收取利息。故其主张管护费的利息不予支持。2、关于林富兴是否应支付富宁县林业局2005年的承包费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归朝龙眼基地受灾补充协议》中约定承包费交纳时间推延到2005年,但2005年7月,富宁县林业局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2005)富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认定:2004年在建的罗富高速公路征用了龙眼基地约39亩地,2005年富宁县人民将谷拉乡移民安排在龙眼基地建移民新村,移民已在基地空地搭建临时住房,造成部分果树被毁坏。因此,自2004年起,特别2005年,由于行为致使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承包合同》实际已终止,富宁县林业局因履行《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收益也应随之终止。所以富宁县林业局要求林富兴支付2005年承包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富宁县林业局要求林富兴赔还管护费143.8万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和承包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林富兴赔还原告富宁县林业局管护费143.8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富宁县林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7672元,由富宁县林业局承担9930元,林富兴承担17742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林富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富宁县林业局的诉讼请求,并由富宁县林业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及理由:1、富宁县林业局的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规定。2005年富宁县林业局起诉林富兴要求返还管护费143.8万元,富宁县法院认为双方未结算,富宁县林业局未提交损失的证据,判决驳回富宁县林业局的诉讼请求,富宁县林业局并未提起上诉。如今富宁县林业局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2、2005年7月26日富宁县林业局起诉林富兴返还管护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时效从2005年7月26日起算,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约定管护费全部赔清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0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富宁县林业局答辩称:2005年富宁县林业局起诉解除双方承包关系时,同时请求解决143.8万元的管护费问题,但富宁县人民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时,基于双方未对果园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未支持富宁县林业局的诉请,管护费问题应返回到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即管护费赔还的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前。富宁县林业局的诉请并未违反“一事不在理”的原则,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富宁县林业局的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本院认为,富宁县林业局与林富兴签订《承包龙眼基地合同书》及补偿协议约定:富宁县林业局将位于富宁县归朝镇村民委那贯村小组的720亩龙眼基地承包给林富兴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28年。富宁县林业局以管护费的名义先后向林富兴预支143.8万元,并要求林富兴于200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息,该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林富兴主张富宁县林业局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即同一纠纷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重复立案和审理。2005年7月26日富宁县林业局向富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龙眼基地合同书》,同时请求林富兴赔还其预支的管护费144.5万元。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富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承包龙眼基地合同》,同时,以合同中途解除,双方未对果园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富宁县林业局也未提交损失的证据,无法确认各方的损失,驳回富宁县林业局要求赔付管护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8日富宁县林业局以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同一实事及理由再次起诉,要求林富兴赔付其预支的管护费143.8万元,属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富宁县林业局可依法按申诉处理。上诉人林富兴该上诉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文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富宁县林业局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一 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望纳

富宁县旅游景点

驾车路线:全程约316.5公里

起点:罗圩

1.南宁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G210行驶5.4公里,右转

2) 行驶360米,直行上匝道

3) 沿匝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苍龙高速公路

2.沿苍龙高速公路行驶4.4公里,稍向左转进入马平高速公路

3.沿马平高速公路行驶82.9公里,稍向左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820米,直行进入广昆高速公路

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内驾车方案

1) 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219.3公里,在皈朝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2) 沿匝道行驶1.1公里,右转进入G323

3) 沿G323行驶72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归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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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旅游景点有:坡芽村、田蓬狮子山、清华洞旅游区、小九寨沟、乡村旅游特色村。

1、坡芽村

是一个充满诗情画意的壮语地名,意即“山花烂漫的地方”,坡芽村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代代传唱的山歌,也在这里得到了完整的保存。

2、田蓬狮子山

位于富宁县中越边境的田蓬镇,是对越自卫还击战的旧址,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田蓬地区的至高点。田蓬狮子山是一座与老山、者阴山齐名的英雄山,这里曾是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前沿阵地。

3、清华洞旅游区

位于富宁县城西郊5公里许的峡谷内,洪门河沿底流出,清乾隆年间,有渔人沿河而上,始发现此洞,洞分三台,一台为底洞,宽数百平方米,暗河通洞口,汇入洪门河,长600余米,宽10余米,有机帆船和小游船供游人乘坐,沿暗河游览。

4、小九寨沟

位于归朝镇与板仑乡交界处,距富宁县城26公里,架街水库处于1200米海拔的高山之上,水淹面积500亩,周边森林幅盖率高达80%以上,水库的兴建在库尾形成了几百亩壮观的森林湿地。

5、乡村旅游特色村

老街三寨村内绿树成荫,植被保存较好,有普厅河沿岸碧绿繁茂的扁桃树、婀娜多姿的凤尾竹,开花红艳的木棉树,旖旎宁静的田野,优雅古朴的竹楼,构成了独具特色山水和田园风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坡芽村

富宁县为云南省文山州下辖县。民国时期设富宁县,系因元时曾于此置过安宁州,后又将安宁州并入富州,故名。

富宁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南与越南河江省接壤,东部和北部分别与广西百色右江、西林、田林、那坡、靖西五县(区)毗邻,西与文山州的广南、麻栗坡两县相连,地处两国三省十县结合部,国道323线贯穿县境,是云南通往广西、广东等沿海地区的重要门户。

富宁县下辖6镇7乡,分别为新华镇、归朝镇、剥隘镇、里达镇、田蓬镇、木央镇、板仑乡、谷拉乡、者桑乡、那能乡、洞波瑶族乡、阿用乡、花甲乡。共有141个村、4个社区,2567个村民小组。

扩展资料

富宁县地处滇东南岩溶高原东部边缘,地质属川滇黔经向构造带与青藏滇缅“歹”字型构造体系的交汇部位。云岭东延的结露山脉(六韶山)自西向东控制全境,四大山系(木洪、拜子、朱家、坡飘)南北纵横,360座山峰为天然屏障。

富宁县国土面积中,山区面积占96%,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并列,其中:高原分布于西南部,山地分布于中北南部,丘陵分布于东北部,盆地分布于新华、普阳、木杠。境内海拔最高为西部木洪山,为1851米。

富宁县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春温高于秋温,雨热同季,立体气候明显,有四季之分,但不明显。年总积温为7227℃,年平均气温为19.8℃,最高温为39.5℃,最低温为_3.7℃。

日照时数1641小时,年均无霜期338天,最长无霜期364天,最短无霜期258天。年平均降雨量1103.5毫米,最高降雨量为1457.6毫米,最低降雨量为763毫米。县域年平均风速在6-8m/s,最大风速高达14m/s。

富宁县境内有5条主要河流和29条大小支流,主河道全长555.8公里。东北部普厅河、那马河和西洋江属珠江水系,西南部郎恒河和南利河属红河水系。

富宁县人民-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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