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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产权变更,存量二手车业务变更申请

tamoadmin 2024-07-07 人已围观

简介1.中签率56%!海南小客车摇号26日举行,29314个增量指标花落谁家?2.北京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将延长至1年吗?3.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了吗?4.杭州没有车牌可以先买二手车5.天津摇号申请网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津政发〔2013〕41号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

1.中签率56%!海南小客车摇号26日举行,29314个增量指标花落谁家?

2.北京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将延长至1年吗?

3.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了吗?

4.杭州没有车牌可以先买二手车

5.天津摇号申请网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二手车产权变更,存量二手车业务变更申请

津政发〔2013〕41号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24539354,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

中签率56%!海南小客车摇号26日举行,29314个增量指标花落谁家?

天津目前对汽车上牌是限制的,限牌,现行。想买车需要先取得车牌,可以通过摇号和竞价购得。指标就是号牌。

《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并于2014年7月17日首次在空港二手车市场试发放。

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

配置

全市:按存量二手车备案总量的60%配发。

交易市场:按照市场内备案总量的60%配发。

10%作为机动周转指标,由交易市场调剂使用。

50%用于二手车经营企业指标配置。

名词

二手车周转指标是指在小客车限购政策下,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用法

消费者更新车辆时,先把自己的车过户到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下,就能腾出自己现有的指标去买车。

作用

相当于二手车的临时牌照,使二手车商在没有找到下家的情况下,也能收购二手车并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原车主第一时间取得更新指标。

规定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小客车后,机动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不得上路行驶。确需上道路行驶时,需由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限牌后,本市二手车市场进入交易冰冻期。昨天,全国首创的二手车周转指标在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首发,首个周转指标牌照津BBA001正式亮相,开创了全国限牌城市二手车经营行业的先河。所谓周转指标相当于二手车买卖过渡中的临时牌照,使二手车商在没有找到下家的情况下,也能收购二手车并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原车主第一时间取得更新指标。今后,消费者更新车辆时可以先把自己的车过户到空港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周转指标下,腾出自己现有的指标去买车,操作方便快捷。

根据《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全市周转指标初次配置按照存量二手车备案总量的60%配发。交易市场周转指标按照市场内备案总量的60%配发。其中,备案总量的50%作为周转指标,用于二手车经营企业指标配置。备案总量的10%作为机动周转指标,由交易市场根据二手车经营企业周转指标使用效率和实际需要统一调配或临时调剂使用。交易市场为二手车经营企业配置周转指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手车经营企业与交易市场签订协议有效期结束后,需要变更交易市场时,该企业的周转指标转入新签约交易市场。

根据规定,二手车经营企业收购小客车时,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转移登记后,机动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情形确需上道路行驶时,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待交易机动车每年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二手车经营企业50%以上的周转指标登记的待交易机动车,12个月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交易市场不得为二手车经营企业配置机动周转指标。

北京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将延长至1年吗?

用民生视角报道汽车资讯?/?汽车民生网海南车城12月24日报道——

摇个车过年去!这次新增指标29314个,机会难得千万别错过。

汽车民生网今天从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12月26日15时举行,本期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314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86个,中签率达56%左右。

摇号申请人需要注意,自2020年12月22日起,申请人可登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此次摇号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可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

公告原文阅读——

2020年12月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公告

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12月26日15时举行。现将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核与复核

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已按规定时间节点截止,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对参加2020年12月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的个人及单位的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完成。审核结果今日向社会公布。

经统计,海南省第27期参与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个人摇号有效编码52585个,单位摇号有效编码686个。

2019年7月1日海南省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和条件后,202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为8848个(个人申请新能源指标数6310个,单位申请新能源指标数2538个)。

自2020年12月22日起,申请人登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申请详见系统提示,或首页“办事指南”栏目《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单位)》。

二、增量指标配置

本期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314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86个;个人及单位有效新能源申请编码,即申请即配置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三、申请人代表报名

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自2020年12月23日起登录调控系统报名。

四、指标配置结果公布

海南省小客车指标配置现场将在“中国有线70频道?、网络直播:hainan.cctbn.com”进行同步直播。现场配置仪式结束后,调控系统将于1小时内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指标配置结果,申请人可登陆调控系统查询摇号结果。

五、业务咨询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请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海南省小客车指标配置现场活动人员调配,12月26日下午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2小时调控咨询服务热线接听工作,于当日16时30分恢复咨询服务热线接听工作。

特此公告。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延伸阅读——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学合理控制小客车保有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实施

第二条?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和配额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负责通过统一网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等,具体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增量指标纳入配额,实行动态管理,配置额度、比例、方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行状况等因素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控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额度按月度平均分配,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标,由调控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标不得跨年度进行配置。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参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省户籍信息、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一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省本级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少于3辆(含)的,按实际数量取得更新指标;超过3辆的,只有3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调控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反馈申请人,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及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九条?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放弃更新指标的个人,在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其他指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取得有关证明,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三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人社部、教育部及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更名登记后,转出一方不因此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七条?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转移登记后的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九条?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及携带有关材料,到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可以直接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迁出地办理提档手续后,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第六章?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指标。

上述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省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省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竞拍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省号牌小客车的,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本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调控管理机构出具的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

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原登记确认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条?2018年05月16日0时前购买小客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购买车辆用于营运的,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材料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为规范二手小客车交易市场、方便小客车所有人办理小客车更新,建立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三)普通小客车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五)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是指名下无本省登记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也没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是指企业向本省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的平均数。

(九)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十一)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存量二手车的具体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省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有关企业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08月0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了吗?

北京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延长至1年。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将原来6个月的指标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新的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前6个月已经办理了旧车注销登记还未申请更新指标的,申请时限也会自动延期。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人民网-北京小客车指标有效期延至1年4种情形不予办理更新指

百度百科-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杭州没有车牌可以先买二手车

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是全面取消限迁政策,促进自由流通。《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方便群众异地买卖二手车。

2、二是优化交易登记管理,促进高效流通。《若干措施》明确,将企业经销的二手车像新车一样按照“库存商品”进行会计核算,在机动车转让登记时进行单独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车辆号牌,极大优化了交易登记流程;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便利二手车交易流通。

3、三是支持开展经销业务,促进规模发展。企业经销模式是国际成熟二手车市场的流通主渠道,占比约为70%。我国二手车市场以“经纪+个人”模式为主,行业“小散弱”问题突出。

天津摇号申请网站:不可以。没有指标是无法过户过来的。目前为止杭州还不能进行牌照转让,同时购买或卖出二手车时,同样都不能得到车辆原有的车牌,但是卖家可以选择保留车牌半年,半年之内都可以将旧车牌安装到没有上牌的新车上。

二手车办理条件:买入方已取得杭州上牌指标。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杭州机动车上牌政策:

1、杭州属于限牌城市,想要上杭州牌可通过三个渠道摇号,竞价,购买存量指标,摇号和竞价的资质、存量指标:是在限牌之前,在车管所备过案的指标,存量指标可交易一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

2、个人指标是不能交易的,只能夫妻之间变更,存量指标只能交易一次,后期也只能夫妻之间变更。

3、杭州本市人员上不了浙江省内周边牌,目前只能上外省牌,像江西/安徽具体以商家为准。非本市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牌照,或者暂住地所在地,商家也可以代办周边牌照,湖州,台州等,具体也是以商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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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编办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六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经认证检测机构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居民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签注;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港澳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九)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服务窗口,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十一)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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