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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卖二手车税率表怎么算-公司卖二手车税率表怎么算的

tamoadmin 2024-10-17 人已围观

简介1.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2.各行业税率表20223.个人销售二手车要交哪些税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近日,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

1.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2.各行业税率表2022

3.个人销售二手车要交哪些税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公司卖二手车税率表怎么算-公司卖二手车税率表怎么算的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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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制片、发行、放映的**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制片厂及其他**企业取得的销售**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各行业税率表2022

一般纳税人 1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的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农膜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固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水路、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建物等)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邮政普通服务、邮政和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6%

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0%

纳税人出口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1.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减按1%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放弃减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减按2%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

财税[2014]57号 3%减按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5% 销售不动产

财税[2016]36号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36号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财税[2016]368号

财税[2016]68号 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财税[2016]47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财税[2016]47号) 5%减按1.5% 1.个人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住房租赁企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1、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3、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4、劳务派遣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5、不动产融资租赁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7、公路收费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8、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1、公路收费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3、物业收取自来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4、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6、动漫企业、**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8、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9、非学历教育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

10、金融服务

(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11、销售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2、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3、销售光伏发电产品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

个人销售二手车要交哪些税

二手车的转让价格低于车辆原值,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二手车的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应当按照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对个人转让二手车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二手车过户流程:

办理流程

1、来到过户大厅后,出示相关材料领取一张《xx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自填写资料。填好后,拿上以上所有的资料就可以去办理“转移受理”。

2、直接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35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

3、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二手车过户由排量、年限决定,费用从180元到980元不等。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左右,1.0l-1.9l排量收费400元左右,2.0l-2.9l排量收费600元左右,3.0l及以上收费800元左右。年限越长的车过户费越便宜。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受理:需要的材料有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5、车主把相关的档案带回要上户的车管所本地,如数上缴,并办理车辆的上牌手续即可。

二、二手车过户费怎么算

二手车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最低过户费用200元,最高过户费用800元,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费200元,1.0L-1.9L排量收费400元,2.0L-2.9L排量收费600元,3.0L及以上收费800元。

如果说有一辆车子的起始价为1400元,而最低价为300元,那么15年之内每年所需要的过户费就会相对下降75元,这个算法就是用1500元减去300元在除以15,但是因为在前三年的时候折价率比较高,所以每一年的过户费用就会下降120元,如果说2002年的过户费用为1040元,而3年以上车型的折旧率相对降低,所以过户费用减低100元,那么2001年的过户费用为940元,然后再按此类方法计算。

但是,这个二手车过户费怎么算会因为地区的不同而产生区别。比如说有些城市的人过户费用就会较某些城市的过户费用高上好几百元,另外,还有市场的原因,市场的不同也会导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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