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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企业服务对象有哪些方面,二手车企业服务对象有哪些

tamoadmin 2024-07-27 人已围观

简介1.汽车服务有哪些2.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3.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4.代卖客户二手车属于什么服务5.二手车优势及如何选择二手车公司6.二手车的金融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

1.汽车服务有哪些

2.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

3.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4.代卖客户二手车属于什么服务

5.二手车优势及如何选择二手车公司

6.二手车的金融有哪些

二手车企业服务对象有哪些方面,二手车企业服务对象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三条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第十四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十五条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汽车服务有哪些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模板示例1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电子元器件、软件、汽车配件、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电控系统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电控系统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商业经纪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组装销售:电动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摩托车、电动车;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零配件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销售:医疗器械(一、二类无需行政许可项目)、建材、装饰材料、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钢材、工程机械;汽车及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改装医用汽车的研发、生产,品牌汽车销售、中华品牌汽车销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医疗器械、机械设备的销售,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机械设备的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半挂车生产、销售(凭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车型从事生产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钢材、轮胎、挂车配件、牵引车;挂车配件生产、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公司经营的除外);投资理财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6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销售、客车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钢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上述经营范围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限制的及需取得前置许可进出口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7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汽车整车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场地车以及高尔夫球车、打猎车、观光车、车、游览车、巡逻车、环卫车等系列电动车产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含底盘);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含橡胶制品);五金产品批发;建材批发(含钢材);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含交通设备);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和电动车辆以及相关配件的研发);汽车批发;汽车零售;汽车租赁(不含营运)(含电动车);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专业化设计服务(含车辆售后服务)。

模板示例8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载货汽车、特种汽车、工程机械、环卫设备及汽车零部件的销售;专用汽车装备制造及模具加工、销售;汽车配件、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建材、橡胶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9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电动汽车、场地车、残疾人专用电动车零部件制造及整车销售。

模板示例10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改装汽车(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模板示例11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配件、环保设备、工艺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橡塑制品、服装服饰、包装材料的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租赁;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打包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及专项规定);人工装卸服务;物流装备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2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唯雅诺、威霆、凌特)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保险兼业代理(详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服务(范围详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商用车、二手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设备及其零配件、汽车配件、汽车用品的销售,汽车装潢,技术咨询、服务,汽车中介服务,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3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纯电动汽车、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城市公交车整车及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4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配件(轮轱电机、集成电路控制系统);销售:用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新能源汽车配套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15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汽车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汽车改装、维修、租赁;汽车及零部件、汽车装饰用品、二手车、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咨询、金融信息咨询);代理制作发布各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6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电动汽车及配件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7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冷藏车、货车;生产、加工:保温、冷藏运输车厢体(不含集装箱)、冷冻机、配套设备及其配件(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经营),并提品的安装、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8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客车、专用汽车、应急电源车、抢险救援车、罐式车、环卫车、危险化学品罐体(不含压力容器)的研发、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工程机械、建筑机械设备制造、安装及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培训(不含学生课外辅导服务,与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物流服务、劳务(不含劳务派遣及涉外劳务,仅限劳务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环卫设施设备的生产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19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制造、销售、维修,建筑设备、混凝土搅拌设备及配套产品制造、销售、维修、汽车零部件、金属结构件加工(以公告项目为准);普通货运;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旅居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自卸汽车、厢式运输车、洒水车、多功能抑尘车、洗扫车、扫路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电动环卫车、电动扫路车、用于消防机器人运输的装备车、半挂车、厢式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制造、销售、维修;环卫机械及设施制造、销售、维修;城市垃圾清运服务;旅居车租赁;进出口业务;机动医疗车、无线电通信车、机动环境监测车、机动放射线检测车、机动电源车、除冰车、雪地车制造、销售;医疗用品及医疗器材批发零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0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消防车及市政、环卫特种车辆、环保设备、设施,液压油缸、垃圾桶、果皮箱、移动公厕、垃圾箱、路灯杆设施、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销售,乘用汽车、商用汽车、新能源汽车销售,垃圾压缩中转站设计、施工、安装,专用汽车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车辆宣传、策划、信息咨询服务,道路清扫、垃圾收集转运、物业管理、保洁服务。*

模板示例21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用品、汽车配件、金属材料(除专控)、水性涂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从事汽车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2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及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汽车产业投资;汽车新能源投资;汽车技术研发及信息咨询;汽车展览展示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3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汽车底盘的销售;汽车装潢美容;汽车配件制造、销售;小型汽车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4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加工销售汽车箱体及配件、机械零配件、车载钢罐体、车载玻璃钢罐体;研究开发专用汽车箱体技术;专用汽车的组装;环保、生物医疗设备、高端装备制造及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销售汽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及易燃易爆品);货物分拣、装卸、简单加工、包装及提供相关信息处理和咨询服务;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冷链仓储;冷链物流;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其他农产品仓储;物流代理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物业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货物检验代理服务;会务服务,产品展示服务;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及配套服务、孵化器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基础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5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半挂车、运油半挂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自卸汽车(凭国家工信部公告的车型生产)、汽车配件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和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汽车、农用车、挂车车轴和配件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6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林肯(lincoln)品牌汽车销售,汽车租赁,国内贸易。汽车维修。

模板示例27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制造及销售;汽车销售;救护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医疗专用车辆及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第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自主研发的移动警务室系列产品、警用装备产品、拍摄装备及器材、无线影音传输产品、电子产品、安防产品、民用无人飞行器系统及设备的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检测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消防器材及设备的技术研发、销售、维护、加工及安装;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模板示例28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销售及相关软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专用汽车制造、改装,汽车(不含品牌汽车)及配件、钢材销售,货物、技术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公园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29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1、长安品牌汽车销售、一汽轿车品牌汽车销售;2、三类汽车维修(涂漆;乘用车快修,有效期至2013年7月14日);3、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有效期至2013年8月23日);4、汽车零配件销售;5、二手车交易;6、汽车租赁(不含营运);7、汽车装潢;8、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

模板示例30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载货汽车、挂车设计、制造及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车载钢罐体、车载铝罐体)生产、销售(前述项目均不含压力容器及需要取得许可的项目)。载货汽车、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项目均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及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矿产品销售;房屋租赁。汽车技术咨询服务;商品车发送;机动车维修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31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各类半挂车、罐式车辆及特种专用车辆;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能源、化工、罐式集装箱、食品各类介质的移动及固定储运装备及部件以及相关设备的安装、维修、检测、保养和服务;加气站的设备制造、安装;汽车用气瓶框架、矿山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凭工信部公告车型生产)(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配件、挂车配件的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2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电动汽车相关技术研发、销售;非公路用电动车生产;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模板示例33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环卫汽车、汽车配件、常压金属容器、储油罐、环保设备、工业智能化设备、机械设备、钢结构、金属复合材料的生产(不含铸造)、销售、租赁、安装、维修、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道路货物运输;技术、货物进出口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4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品牌乘用车)及汽车零部件、机械、工具、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维修、交通运输和租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35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半挂车、运油半挂车、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自卸汽车(凭国家工信部公告的车型生产)、汽车配件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和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汽车、农用车、挂车车轴和配件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36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品牌汽车、中华品牌汽车的销售。商用车、二手车、汽车配件的销售,汽车装潢,汽车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模板示例37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详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汽车、摩托车、机电设备及零配件、汽车用品的销售,汽车租赁、装潢服务,汽车售后服务,汽车中介服务(不含二手车业务),汽车按揭手续代办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服务。

模板示例38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批发及零售;汽车(小轿车除外)销售、租赁(出租车营运除外)、维修;文化用品的销售;旅游户外用品、体育用品的销售及租赁;大型活动组织策划;会展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模板示例39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销售;汽车改装;汽车车厢、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的制造及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商品车运输;金属材料、机床零件的加工、销售;汽车装饰、美容;汽车修理及维护。(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40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服饰、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音像制品、汽车用品的批发、零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经纪;车辆信息咨询服务;事故车辆拖车服务;代办汽车牌、证、照、费、按揭相关手续。

模板示例41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环卫设备生产、销售;自营相关货物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模板示例42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用汽车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服务。

模板示例43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二类机动车维修(不含农业机械);汽车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零配件、轮胎、汽车装饰用品、服装鞋帽、箱包、汽车清洁用品、汽车防冻液、罐装润滑油、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商用汽车、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不含印刷品);保险兼业代理;汽车租赁;汽车展示服务;代办机动车业务;汽车精品装饰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代办按揭申报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4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改装和销售重型专用汽车(已有产品公告:mt9313tdp.mt9261tdp.mt9320tdp低平板半挂车,mt9362.mt9380半挂车,mt9341clxy.mt9380clxy仓栅式运输半挂车,mt9351tjz.mt9370tjz集装箱运输半挂车,mt9360tdp伸缩式低平板半挂车,mt5310gsn散装水泥运输车,mt9391栏板式半挂车,mt5310xxy厢式运输车,mt9310tzx自卸半挂车)制造和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与专用汽车相关的零部件;汽车(小轿车除外)销售;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5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半挂车半挂车配件

模板示例46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改装与销售:机动医疗车、调温车、清洁车辆、机动环境监测车、机动拖修车、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仓栅式汽车、智能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自卸汽车、厢式汽车(传统燃油汽车、低速汽车、消防车除外);生产与销售专用车辆及零部件;销售:汽车配件、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机械设备、五金产品、日用品(不含食品)、电子产品;运输包装服务;汽车美容;国家允许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7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汽车、铝材、建材、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及总成、焦炭、制冷设备;进出口业务;国内广告业务;空调、冷藏设备、集装箱的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安装及维修;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不含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不含车辆评估、拍卖业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48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其他车辆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其他车辆零售;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市场调查。

模板示例49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智能电动汽车整车、汽车零部件、智能电子配件的设计研发及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模板示例50

汽车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汽车改装车制造、加工(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专用作业车销售;汽车零部件、汽车车身、五金配件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手车交易规范的总则

汽车服务的三大趋势

第一是电脑洗车,因为人工成本越来越高。

第二是自助化服务,因为人们越来越忙,车子进入工薪阶层,对价格比较敏感,其中自助洗车机中,闯王自助刷卡投币洗车机就深受众多车主喜欢,省时、省钱、操作简单,轻松完成清水、泡沫、水蜡的随意切换。

第三是蒸汽洗车进地下车库,很多社区受地面空间停车的局限,地下车库越来越多,而地下车库就会受到水的局限,因此蒸汽洗车就满足了地下车库洗车的要求。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卖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明;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及其代理人的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购车原始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复印件; 买卖双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交易合同原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我国的二手车交易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第二十五条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四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代卖客户二手车属于什么服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指导交易各方进行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下面太平洋汽车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二手车交易规范内容是什么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

第二十五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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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购车补贴

二手车优势及如何选择二手车公司

经济代理服务。代卖客户二手车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对于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属于商务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二手车的金融有哪些

首先根据经济情况和对车辆动力性或经济性的偏好水平确定你要买的车型、价位水平和配置情况,这就大致锁定了哪些车型在你的目标范围之内。

第一、旧车经纪公司待人接物礼貌热情。俗话说和气生财,一家好的旧车经纪公司首先在对待客户的态度上就必须礼貌和热情,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了解客户需求,这样交易的氛围才融洽。从旧车经纪公司回答客户咨询电话到现场交易双方交谈都必须是礼貌和诚实的,对待各种车辆手续和证明都是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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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旧车经纪公司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内涵。旧车经纪公司员工是专门从事旧车业务的专职人员,对车辆、手续的了解是工作的必要素质,如果接待消费者的旧车业务员没有一定的专业汽车知识,那么这家公司的资质和能力将会受到怀疑。

第四、让消费者放心看车、试车。二手车不同于新车,一些车辆的小毛病肯定存在,好的旧车经纪公司都会如实告知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提出的看车、试车要求完全满足,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车,踏踏实实用车,毕竟“真金不怕火炼”。

第五、全权负责车辆问题、增加服务内容方便消费者。一家优质的旧车经纪公司对于车辆的状况和手续都是十分了解的,好的公司对于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提出了“旧车服务承诺”,帮助客户办理手续变更、费用缴纳、车辆维护等多项服务内容,而且有的公司还承诺给消费者旧车售后服务、旧车免费保养等内容,确实给消费者提供了完善专业的服务。诚信的旧车经纪公司还提供给消费者不满意退车服务,真正地消除消费者的不信任。

第七、以诚信为经营基础,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旧车经纪公司属于中介性质的企业,帮助车辆的买卖双方达成车辆交易共识,在服务沟通中,好的旧车经纪公司往往和客户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基础,通过交易增强了相互的了解成为了朋友,而不是“一锤子”买卖。

第八、注重科学经营的公司才有前途。现在汽车流通领域已经不再是以前的那种简单交易,而更重视对客户的服务和科学的经营。相对来说,旧车经纪公司如果不会掌握计算机知识、不了解市场行情,那么这些公司的生存能力将会下降,所以好的旧车经纪公司会非常注重计算机、汽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掌握。

第九、第三方肯定可供参考。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一些讲诚信、重科学的旧车经纪公司都悬挂有北京市工商局颁发的“优质服务旧车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评定的好公司也是消费者选购二手车的参考之一。

通过上面的九个特点,消费者完全可以筛选出好的旧车经纪公司,通过这些公司购买旧车享受更好更放心的服务,消费者有权选择更好的旧车经纪公司。只有更好的旧车经纪公司才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一、二手车的金融有哪些?

评估师前期会辛苦一点,但是这个技术学会了,还是很有好处的。二手车金融专员一般主要是为二手车提供的,前景未必有二手车评估师好。

当然,工作的性质都不一样的,无所谓好不好,看你更喜欢哪一个。评估师需要的是汽车的专业知识;而金融专员更多的是需要知道、银行审核资格这些知识。

在比如好车无忧这样的c2c个人二手车起来之后,二手车评估师的待遇也会好不少,但是需要一天到晚到处跑的,而金融专员主要是坐办公室的。

二、二手车金融产品?

对一些二手车,其toB的金融产品将成为核心的优势产品。因为经销商使用金融的频率和规模普遍较高,因此业内分析认为,国内最大的二手车拍卖平台——车置宝二手车拍卖网,将成为最大受益者,其平台的toB库存金融“置车贷”,也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根据数据显示,相比于新车金融36%以上的渗透率,中国的二手车金融的渗透率仅为8%左右,发展速度较慢,反观国际市场,美国有80%以上的交易份额是通过汽车金融购买的,可以说中国的二手车金融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什么是二手车金融?

二手车金融目前的竞争格局,也就是参与主体主要是以银行、租赁为代表的三类。那么二手车金融行业还有没有空间?还有没有市场的机会点?徐国允认为二手车金融市场还是很有机会年比较火的直租模式;第二个机会点就是四五线城市以及更加下沉的一些城市。

四、山东汽车金融产品有哪些

您好,山东汽车金融是山东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金融公司,主要为山东省内的汽车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其主要产品包括以下几种:

1.汽车:为购车者提供服务,让客户以分期方式购买汽车,减轻购车压力。

2.汽车融资租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汽车融资租赁服务,让客户以租赁方式使用汽车,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购车成本。

3.二手车融资租赁:为二手车销售商和个人提供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降低购车成本,提高购车效率。

4.汽车保险:为客户提供汽车保险服务,让客户的汽车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5.汽车分期付款:为客户提供汽车分期付款服务,让客户以分期方式购买汽车,减轻购车压力。

6.汽车信用:为客户提供汽车信用服务,让客户以信用为基础借款购车,减轻购车压力。

总之,山东汽车金融的产品种类齐全,服务范围广泛,为广大汽车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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